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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政策解读之六十四:对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给予月人均200元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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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解读之六十四:对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给予月人均200元生活补助


    内容:我省从2007年起,对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给予月人均200元生活补助。  
为保障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对城镇大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招工政策规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在2006年12月31日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已无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退休人员,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已参保因无缴费能力而中断缴费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也可纳入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范围,但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文件下发后,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也可按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今后新增加的此类退休职工,照此政策办理。根据属地原则,养老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7:1:2负担。(其中省直管县设区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点评:抓好对社会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题中应有之义。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党群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把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重点。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赣发[2006]11号)精神,全省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经本人申请,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申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按月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今后新增加的此类退休职工,照此政策办理。2007年,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县市上报数共拨付省级补助资金1.41亿元,市县配套资金0.55亿元,确保了全省81709名未参保城镇大集体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这是我省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重大举措。  
(江西省委党校研究员 黄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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