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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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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18/0017-16091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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