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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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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现将《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关于“实施财政扶持‘绿色门槛’制度,按照企业与绿色发展的相关性,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的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分配“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

前期经济建设处在征求厅内有关处室、相关省直部门和各市财政局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分配“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提交2018年第18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会议确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待省级机构改革完成,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再议。按照会议要求,我们对原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了厅内相关处室和省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的意见,形成了《实施意见》汇报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三部分: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制定实施分类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内容。一是优先支持部分。对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列入优先支持范围。并列明了7类具体情况。二是不予支持部分。对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企业,在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不予支持,并列明了7类具体情况。

(三)保障措施。为保障“绿色门槛”制度有效实施,《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申请使用财政资金的企业要承诺符合“绿色门槛”要求,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责任,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在资金分配中对列入优先支持范围的企业给予重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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