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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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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推进“放管服”等文件精神,改进和优化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财行〔2019〕2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们会同省委组织部对《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27号)进行修订,取消了省直机关培训费培训计划备案及报送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停止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27号)第七条“各单位要在每年 10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备案”有关内容。
二、停止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27号)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报送内容包括培训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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