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之三十九:提高城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内容:2008年,财政将投入2.4亿元,用于提高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此前的生均300元/年,提高到小学生均500元/年,初中生均750元/年,惠及全省全34.5万名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寄宿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贫困生: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子女;2、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3、父母一方已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4、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5、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6、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7、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8、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9、人口较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10、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据悉,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使所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能上得起学,且生活基本无忧,有利于进一步减轻我省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的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有利于强化政府对教育事业的公共服务。
点评:作为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实施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提高各民族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解决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问题,是关系到这些学生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问题。江西省委、省政府根据江西省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2008年大幅提高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保证了家庭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学,这是省委、省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它体现了政府对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困难群体的亲切关怀,有利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减轻了经济困难家庭特别是农民的负担,加快了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保障了我省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南昌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新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