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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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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10: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8981.html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9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办法的要求和条件,会同当地建设部门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各市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经初审后每年5月20日前,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文件及所属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建设厅。本次项目申报截止5月26日前。

相关附件:
财建[2009]195号.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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