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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通知】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可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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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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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05: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巴中税务
标题: 【微通知】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可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A3NDU1OQ==&mid=2650822741&idx=7&sn=c93143e3738788a5d79eac33a396055f&chksm=f2e5d045c59259539fdabe3b841124f34fbace2c84f4dabcfedc1631e3bcc6efd2a1efe955c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8
二维码: -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办关税〔202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公司改制并更名,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自2019年4月14日、2020年8月7日起,可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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