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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每日一税】《提醒:这个问题跟您个税息息相关(适用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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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2-18 18: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1217 每日一税】

提醒:这个问题跟您个税息息相关(适用所有人)

文/小陈税务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43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日前,小陈税务老师在其微信公众号转发《提醒:跟您个税息息相关的问题(发给员工)》一文。现予以全文转发,与诸友共飨。
   
  一、实务问题

  个人租房居住,已按照住房租金扣除。年度中间贷款买房,本年是否可以改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不能变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二、具体扣除政策规定

  境内住房贷款利息(夫妻)

  扣除范围:纳税人及配偶的首套商贷或公积金贷款利息
  金额标准:每月1000元(最长240个月)
  扣除方:夫妻约定由一方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分摊比例:100%及50%(特殊)
  可否转移:否
  其他问题:
  √和住房租金择一扣除;
  √首套贷款可向银行、公积金中心咨询

  住房租金(夫妻)
  扣除范围:和住房不再同一城市(地级市及以上)
  金额标准:
  第一类:每月1500元;
  第二类:每月1100元;
  第三类:每月800元;(统计局公布)
  特殊情况: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时间范围:开始至结束(协议或实际)当月
  扣除方:夫妻中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分摊比例:100%
  可否转移:否
  其他问题:
  √和住房贷款利息择一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实际发生

  三、战略性选择

  个人租房居住,已按照住房租金扣除,年度中间贷款买房实务选择,需要测算是否合适扣除,需要“战略性”放弃!特别是“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例】居民个人在北京租房,住房租金每月1500元扣除,11月其及配偶的首套商贷或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考虑其他情况,建议放弃11-12月房贷项目扣除每月1000元,当然11-12月也不能扣住房租金,但是1-10月可以按照住房租金每月1500元扣除。来年1月份开始房贷项目扣除每月1000元,从来年1月份可以扣除最长240个月。

  【例】居民个人在北京租房,住房租金每月1500元扣除,2月其及配偶的首套商贷或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考虑其他情况,建议放弃1月住房租金扣除,2-12月房贷项目扣除每月1000元,可以扣除最长240个月。

  思考:2020年,王先生夫妇在北京购买首套住房,未交房,王先生夫妇租房居住。可否选择王先生在个税税前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王夫人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长期坚持原创真的很不容易,多次想放弃。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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