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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税务《纪语清风》第五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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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2-18 17: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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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赤峰税务
标题:
赤峰税务《纪语清风》第五十五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OTAwNDI4NQ==&mid=2652526521&idx=1&sn=b4a55cf2e7591fadec759ead1b261a50&chksm=f0a0a2abc7d72bbd6541e657f4f6424817840c98bd209a9f8e2eb4f4548a4f1b56f7a6580ae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1
二维码:
-
赤峰税务 纪语清风
本期目录
1、习近平法治思想
2、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反腐
3、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有何不同
4、知法犯法 他以举报人信息换取好处
5、榜样!今年全国劳模中有这些纪检监察干部
习近平法治思想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反腐
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反腐,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化,也是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素养,牢固树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更大战略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就是要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通过制定纪检监察各项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来开展工作,从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到巡视巡察、问责追责,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合规合纪合法。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反腐,对学法懂法提出更高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一系列法规制度建设为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提供重要遵循。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权限和手段;出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各种分工配合、程序衔接、流程设计、监督保障、纪法贯通等,以及与有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配合、制约;颁布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规则、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等等。纪检监察干部要逐条对照学习,搞清楚在执纪执法过程中能够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能做什么。要加强国际规则学习运用,把握当今世界规则博弈特点,依规依法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追逃追赃。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反腐,要注重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优势,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又注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做到纪法双施双守。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一体审查调查,促进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全面贯通融合。准确把握纪、法、罪的界限和标准,一切从实际出发,一是一、二是二,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在纪法双施双守中推动惩治腐败提质增效。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反腐,要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严格规范自身权力运行。要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做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保证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始终注重改革和法治相协调,充分发挥改革突破先导作用,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出台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不断探索完善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具体流程,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审批权限、健全内控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持续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关键少数”,努力使其成为尊纪尊法、学纪学法、守纪守法、用纪用法的模范,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高效干净使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有何不同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两类非常相似的谈话:“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早期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中,还曾将两者列入同一指标项,实践中不少纪检监察干部对这两者的关系也常常存在困惑。本文根据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两者作简要辨析。
概念及纪法依据
一、提醒谈话。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提醒谈话主要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对其开展党内谈话。提醒谈话是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
二、谈话提醒。明确提出“谈话提醒”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其中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党内法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
从各类法律法规看,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并不唯一,党组织、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均可使用,但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的占多数,特别是监察法出台后,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谈话提醒”,目前实践中也多以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为主。因此,下文主要探讨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的情形。
从各类规定看,纪检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提醒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调查核实的方式,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也属此类;另一种是作为结果处置的方式,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可采取谈话提醒方式处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亦属此类。
主要区别
一是谈话主体和对象不同。提醒谈话主体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任班子成员的纪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可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谈话对象是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有的还将谈话对象延伸到一般的党员干部等。而谈话提醒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些地方也探索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一把手开展谈话;谈话对象是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
二是适用情形和条件不同。提醒谈话主要适用于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一般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情形。而谈话提醒适用于一般性违纪问题,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属于事实清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情形。
三是监督性质和目的不同。提醒谈话是党内谈话的一种,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属于党委(党组)的监督,其主要目的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从严管党治党,对小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而谈话提醒属于纪委监委的专责监督,是“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措施,其目的是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监督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防止小错酿大错,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
四是结果运用不同。提醒谈话作为践行党内谈话制度的预防性谈话措施,目前没有规定必须记入个人档案资料中,实践中一般只要求对提醒谈话内容做好记录、建档立卷,对被谈话人的影响主要是预防提醒教育作用。而谈话提醒涉及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将会记录在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谈话提醒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实操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是适用主体交叉问题。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相互交叉,如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同时为两类谈话的适用主体,实践中主要根据谈话对象和适用情形区分运用。比如:对纪检监察干部或受党组织委托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的为提醒谈话;对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开展的为谈话提醒。
二是适用主体转换问题。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纪委监委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一把手或有关机关、人员开展谈话提醒。实践中一些地区也进行了探索,如佛山市纪委监委对涉及下级区委常委的问题线索,视情况委托区委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提醒,督促谈话对象如实反映情况、说明问题。采取委托一把手谈话方式处置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在实践中亦取得了较好效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知法犯法 他以举报人信息换取好处
收受礼品,未经批准出国境,泄露举报人信息,收受贿赂……陈志毅,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原法规科负责人、一级科员,2019年12月,因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构成职务违法,被予以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一名法学专业毕业的年轻干部,本应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但他却知法犯法,越走越偏,引人深思。
“我清醒地认识到,入党并不是脸面光彩,图慕虚荣,也不是政治资本、以权谋私的跳板。入党意味着牺牲和奉献,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2007年11月,还是一名大学生的陈志毅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志愿书。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陈志毅表现出色,被调到集美区城管局法规科后,他发挥法学专业优势,承担行政执法案件的听证、审核、疑难解释等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
作为一名青年干部,陈志毅有着扎实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他在发挥专业优势的同时,忽视了政治学习和党性锻炼。2017年11月,他被任命为集美区城管局法规科助理,在法规科科长到镇(街)挂职后,陈志毅开始履行法规科负责人职责。环境、岗位、职务发生了变化,他面临的诱惑和考验越来越大。他不仅没有认真履职尽责,反而误入歧途。
林某荣是厦门市某机砖厂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经营着一家蔬菜专业合作社,其在后溪镇存在多处违建。
2017年底,林某荣结识了刚任职法规科助理没多久的陈志毅。为了维持关系,林某荣时不时送些烟酒礼物和土鸡蛋、土鸡鸭等土特产,或帮助陈志毅代购玫瑰花送予情人。这些付出并非无缘无故。林某荣在自己及侄子、堂哥、朋友违建被后溪中队立案后,都请陈志毅出手相助。陈志毅则利用法规科审核中队立案违建案件的职务便利,经常对林某荣所涉违建案件进行退件或拖延,阻碍案件办理。
2018年初,林某荣的一名亲戚张某和违章加盖房屋,被举报到城管部门。林某荣托陈志毅“看下是谁举报的”。此时陈志毅已经与林某荣称兄道弟,完全将工作纪律抛之脑后,随即将举报人的手机号码发给了林某荣,随后林某荣联系了举报人进行协商,要求其不要继续举报,严重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自己的行为,陈志毅的辩解是“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帮忙关照朋友”。然而,看似顺水推舟的行为,实则是公权私用、践踏原则,丧失了一名党员干部应有的底线和立场。
理想信念一旦坍塌,面对腐蚀和围猎就会丧失抵抗力,陈志毅很快越过了法律红线。2019年10月,集美区委对“两违”整治领域开展专项巡察前夕,陈志毅仍然不知收敛,顶风违纪。
厦门市某公司通过协议获得集美区一工业用地性质地块,搭建一层占地4000余平方米的钢架铁皮结构建筑,用于商业店面出租牟利。2019年1月,集美区城管局侨英中队对该公司违反规划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通过多方打听,该公司负责人张某忠将陈志毅约到咖啡屋见面,希望陈志毅帮忙弱化处理,并送予其一套茶具和2万元现金。
此前,陈志毅虽有过多次收受违建户礼品的行为,但收受现金贿赂还是第一次。心怀忐忑的陈志毅多次打电话给张某忠,表示要归还现金,但在遭到婉拒后,陈志毅未再坚持,也未将赃款上交组织,而是收入囊中并积极帮助张某忠“平事”。了解到该案处于中队送达阶段,陈志毅示意张某忠故意拖延接受送达时间,使得该案一直无法顺利送达。2019年8月,侨英中队以案件超期为由向法规科申请撤销该案,陈志毅作为法规科负责人,大笔一挥,签字同意。成功过关后,张某忠再次约陈志毅见面,又送给其5000元购物卡和一盒茶叶。
悔过书中,陈志毅这样忏悔:“这一切都源于自己过分自信。参加工作至今,都没有遇到大的挫折,导致自己过分相信自己的判断。我没能约束好自己,一味贪图享乐,没有承担起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我很后悔。”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并有多年的工作历练,陈志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较常人更为深刻,但恰恰就是这样一个学法、知法、懂法的人,却在贪欲中迷失了自我。
集美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负责人陈娜真认为,陈志毅错误地将作风问题视为小节,从吃喝玩乐、收受土特产发展到收受现金,一步步陷入贪欲泥潭,说明作风出了问题,绝不是小问题,而是违反党纪的大问题,是加速腐化堕落的催化剂。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12月,根据集美区委巡查组移交的线索,集美区纪委监委对陈志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陈志毅存在以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陈志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加油卡、香烟等财物;违反组织纪律,未经审批出国境;违反工作纪律,泄露举报人信息……
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面,陈志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万元。
陈志毅身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道德败坏,在党的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集美区纪委监委给予陈志毅开除党籍处分、撤职处分并按二级科员确定级别待遇;对陈志毅退缴的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榜样!今年全国劳模中有这些纪检监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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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ND
责任编辑:皓程 制作:王赫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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