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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利好】广西的上班族注意了! 取得这些常见的补贴补助可别忘了享受免税或税前扣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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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2-18 15: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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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邕●利好】广西的上班族注意了! 取得这些常见的补贴补助可别忘了享受免税或税前扣除!(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37073&idx=7&sn=4aadfd80a0e259edef380d65abc51050&chksm=872daf8eb05a2698546337499238b34598c7928e13b6ba5dfef4455dd47da69cee8518dcdaf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22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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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西税务
取得这些常见的补贴补助可别忘了享受免税或税前扣除!
大家好!今天又是努力工作的一天~上期小编已经为您介绍了差旅费(出差补助)和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免税(税前扣除)标准等具体规定,本期我们继续讲一讲公务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公务交通补贴
首先,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简单来说,就是经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
在一定的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费用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标准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对象一:
我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
具体扣除限额规定:
1.我区公务人员按公务交通补贴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即:
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
,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我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相关规定的岗位和人员,按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
参照公务人员的标准
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小提示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适用对象二:
我区企业职工
具体扣除限额规定:
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
1.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
2.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小提示
企业在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应明确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范围。
名词解释
1.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
“其他人员”,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所有人。
住房制度改革住房补贴
适用对象一:
广西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具体规定:
上述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
桂政发〔1998〕63号、桂政发〔2001〕94号
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对象二:
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
具体规定:上述单位按照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
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
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余住房补贴收入及超过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提示
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发放的必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否则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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