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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辅导】我到底需不需要缴纳个税之工资薪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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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辅导】我到底需不需要缴纳个税之工资薪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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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2-18 15: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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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邕●辅导】我到底需不需要缴纳个税之工资薪金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36971&idx=4&sn=09ab272a96d50b0458712a2c3fad363a&chksm=872dae74b05a27621efd9ab722b3a65c2014d48409e9c5b81e056059b043e8487ff3981a707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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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税务服务号
很多人问小编在
申报个人所得税
的时候,常常拿不准哪些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这九项都是需要缴纳个税的哦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今天我们先来说说
工资薪金
,首次入职人员如何缴纳个税呢?取得一次性奖金该如何计算缴纳个税呢?这些情况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吗?
01
定义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 其他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02
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如何计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例:
我之前一直都只是在学校学习,并没有任何工作经验和收入,今年7月1日开始入职到B公司工作,8月15日开始每月取得工资收入20000元,个人负担的社保1000元,没有其他扣除,我8月取得的工资需要交个税吗?
累计预扣法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累计减除费用从年初开始计算(5000元/月)。因此,税款所属期8月预缴个税=(20000-5000×8-1000)×3%<0,您本期无需预缴个税。
而政策调整前:8月预缴个税=(20000-5000×2-1000)×3%=270元。相比于政策调整前您可以少预缴税款270元。
03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不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
答: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例:
居民个人小刘2020年1月从单位取得2019年度全年绩效奖金48000元,2019年全年工资120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48000元单独计算: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全年一次性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10%-210=4590(元)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590+2280=6870(元)
(2)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48000元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48000-60000-12000)×10%-2520=7080(元)
04
工资薪金热点问题
1.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属于工资薪金,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2.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3.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
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
4.
超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是否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的,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5.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要并入综合所得吗?
答: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6.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综合所得?
答: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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