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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跨大类商品首次申报出口退税,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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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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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13: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徐州税务
标题: 生产企业跨大类商品首次申报出口退税,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DU3OTQzMw==&mid=2649824369&idx=1&sn=21c3a5526c7c90675c5fe26ea465b135&chksm=877810f7b00f99e1bc2f5f3525e61e20696c5bfb3d12c809a43356bd42c01837b9743efaef1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7
二维码: -


张会计
我公司原来长期向日本、美国等地出口服装,因为疫情原因,开始出口防护口罩,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显示“跨大类商品首次申报退税,请注意核查”这个提示。我们不明白什么意思,能否简要介绍一下?
税务小助手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跨大类商品”,简单来说就是前4位海关商品编码和以前出口的商品编码不一致。此外,对于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首次出口跨大类商品,税务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实地核查等工作。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具体范围详见后文提醒内容)可以申报退税;不符合视同自产的,应申报免税等事项。


张会计
对于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我公司需要做哪些配合工作?
税务小助手
贵公司需重点做好生产业务真实性和出口业务真实性相关材料,以备核查。对生产业务真实性,需准备账簿凭证、固定资产清单、工人花名册、工资单、加工工艺流程、能耗情况、投入产出情况等。对于出口业务真实性,需准备以下材料:
①出口备案单证包括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②出口合同,委托报关合同及付费发票;
③收汇结汇单据、出口报关单、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等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由于出口企业涉及各行各业,如有其它政策疑问,您可以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张会计
根据您的介绍,我公司应如何做好上述单证等资料的备案工作?
税务小助手
根据目前出口退税政策管理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备案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形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如符合条件的对外捐赠等,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请您及时做好备案单证整理归档,以免影响适用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供稿单位:二分局、新沂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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