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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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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16/0017-16610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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