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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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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1821.html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分户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我厅。
2、省属有关地方金融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我厅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状况的文本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包括: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及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绩效评价报告的正文应当文字简洁、重点突出、层次清晰、易于理解。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应当包括: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评价基础数据及调整情况。
4、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金融企业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5、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8月10日前,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绩效评价各项指标的标准值,将本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我厅。
6、目前,财政部正在制定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和编报软件,2008年度的绩效评价工作待有关实施细则和编报软件下发后另行通知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及地方金融企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省财政厅金融处 刘凌列,联系电话:0551-5100475,传真:0551-5100204)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相关附件:
财金[2009]3号.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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