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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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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120/0017-16456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0]155号,以称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经商上海海在有关部门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四至范围”,是指经海关验收通过的出口加工区法定区域。
二、《暂行办法》所述的“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不得从事超越海关关于出口加工区监管规定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即区内企业不得将已进入区内的未经加工或已经加工的料件、半成品或成品深加工结转至区外企业继续加工。对于任何违反或超越海关关于出口加工区监管规定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并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2000]15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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