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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试点单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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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10: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1391.html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试点单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试点单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农险办,省农垦集团:  
2008年,省政府选择在合肥等14个市和省农垦集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试点市根据农业保险政策,自主选择了本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各级政府、各保险经办机构的共同努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了良好开局,对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稳定农业生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我省全面推开,为维护农业保险政策的稳定,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现就保险经办机构的选择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大局出发,保证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支持保险经办机构持续经营,不得随意变更保险经办机构。
二、对确需变更保险经办机构的,当地政府要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一致,在确保试点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办理,切实履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变更保险经办机构要遵循种植业优先原则。保险经办机构应同时经营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不得选择性承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四、要确保保险经办机构顺利交接。退出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经办机构,已签订的保险协议中未结保险条款和应尽义务继续履行完毕,并享有相应权益。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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