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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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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10: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5111.html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9-0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建设厅、省人事厅:
省建设厅《关于请将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费收取主体变更为省人事考试院的函》(建设函〔2009〕52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省建设厅与省人事厅已商定,从2009年起,全省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等9项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转为省人事考试院承办。因此,同意上述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单位由省建设厅变更为省人事厅人事考试院。
二、上述执业资格考试中涉及上缴国家有关部门的考务费(或分成),省人事厅人事考试院按照国家原有规定执行。
三、上述执业资格考试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
四、建设部门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及时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按票据购领渠道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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