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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厅金融处 关于切实加强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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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10: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1541.html
发文单位: 财政厅金融处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厅金融处 关于切实加强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厅金融处
关于切实加强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月6日,我厅下发了《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6号)和《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指导各地管好用好两项资金;当日召开的全省财政工作视频会议进一步强调,要求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尽快发挥资金效益。但是,部分地方对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行动迟缓,至今没有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资金滞留在账上或专户里;二是改变使用方向和对象,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三是对政策理解不透,认识不到位带来工作不到位。为确保两项资金规范、合理、安全、有效使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各地对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严格按照6:4的比例,分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并开设相应的专户。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同类资金应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统一使用。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同时兼顾增补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和降低担保费率。目前尚没有信用担保机构的地方,要以此为契机,尽快设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三)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同时兼顾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损失补偿,对未来发生的中小企业贷款特别是新增部分进行贴息和损失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承担贷款风险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各地可以在与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协商的前提下,适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但不得直接对中小企业贴息,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大型企业、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支持和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各地应在深入调研、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出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增加国有资本金的担保机构和降低担保费率的补助标准、风险补偿资金的贴息和损失补偿标准、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等。
12月15日前,各市、县(区)财政须将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以便汇总上报省政府。具体包括:政府关于两项资金使用的会议纪要;两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财政部门开设两个专户的有关资料;增加国有资本金的担保机构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与银行的合作协议、2008年10月31日的在保项目、对担保机构的评价等)。
(五)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尽快建立两项资金使用的统计分析与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跟踪问效制度。
各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区)两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年底前,省财政厅将组织人员对两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的地方,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徽省财政厅
2008年12月2日

抄送:各市、县(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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