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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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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1024/0017-15872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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