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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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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1024/0017-15872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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