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现将《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8〕2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渠道。目前,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按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年3元、5元、5 元标准安排。
二、资金用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省财政补助资金,近年内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维修和设备配置补助、人员培训、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等相关试点以及考核奖励等;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近年内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病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减免等。
三、资金管理和考核。各种渠道补助和安排用于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一律按财政部、卫生部财社〔2008〕2号文件和相关考核办法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印发;省、市县(区)财政补助和安排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维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仍按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7〕669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的通知》(皖卫妇〔2007〕82号)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已经达到相关标准的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应及时将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每年底将对各市、县(区)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社区卫生管理工作规范、成效显著的市、县(区)将给予适当奖励;对不按相关规定、要求使用和管理资金的,适当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
二 O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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