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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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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10: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1024/0017-15872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有利于引进和推广良种,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的品种限定在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进口宠物,观赏物等照章征税,但对公安,军队等部门进口所需的工作犬予以免税.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
二,为了便于操作,海关应凭农业部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加盖的种畜(禽)进出口专用章为依据确定征免税.
三,本通知从1994年8月15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附件: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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