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免费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全力做好食用含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患者,落实免费治疗政策,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免费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社明电〔2008〕1号)精神,现就免费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所有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的婴幼儿一律实行免费诊治。各医疗机构要简化就诊和入院手续,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泌尿系统结石病人诊疗方案(试行)》及时开展患病婴幼儿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诊治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治疗费用,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推诿病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免费医疗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予以处理。
二、医疗救治费实行由医疗机构先垫付、后结算的办法。各医疗机构对救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记账,由承担筛查或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机构垫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垫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接受免费诊治的婴幼儿实行每日费用清单制,单独建立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免费诊治费用专账;做好接受免费诊治的婴幼儿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家长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食用问题奶粉品牌名称、食用时长、有无泌尿系统结石症状等信息,以及与筛查或医疗救治有关的票据和病历、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等医疗文书的收集与保管工作。
四、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待事故责任查明后,医疗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按规定赔偿和结算。
五、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所需必要的设备购置等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保障。对困难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支持。
六、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有力、有序和有效开展,决不能出现因资金问题而使患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