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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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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1024/0017-15871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4年和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列入<1992年,1993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1993年度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对其中原实行减税的产品,一律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五,凡1993年已征税,所征税款已计入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产品所缴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附件: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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