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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沪财城[1993]49号《关于建立企业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的有关说明及更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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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10: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1024/0017-15882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沪财城[1993]49号《关于建立企业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的有关说明及更正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沪财城[1993]49号《关于建立企业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的有关说明及更正通知


现对沪财城(1993)49号《关于建立企业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的有关说明及更正通知如下:
一、第二页“二、住房周转金的来源:(三)企业按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计提额和提租补贴”是指按沪财城(1991)15号《关于房改中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册第256页)有关规定列入成本,即;“企业提供的公积金在住房折旧和大修理基金中转换”。本市由房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采取“集中管理、分散折旧”的办法,由财政、税务部门按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居住直管住房的面积逐户核定,企业可按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额度,从成本中计提,列入住房周转金。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企业不能把住房公积金直接列入成本或按公积金缴交额计提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实际缴付的数额大于提取数的差额,由住房周转金的结余支付,再有差额由“应付福利费”支付。
二、第三页:“六、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处理:(二)企业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应改为:
(二)企业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和提租补贴,借记“管理费用(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提租补贴)”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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