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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修改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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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10: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1024/0017-15882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修改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修改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局于1994年4月14日所发的沪财会(1994)11号文件《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考虑到系列之间的平衡,并征得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对该文附件一《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作如下的修改和补充通知:
一、《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第二条第1款修改为:
1、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大专以下学历,男同志须年满55周岁,女同志年满50周岁,才能破格推荐;否则,须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过会计专业大专程度进修或培训8门课以上的,则可暂予免试);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并在会计师任职期间考核中有3年成绩为优秀者。
非财经专业的大专毕业生,还须经接受继续教育取得大专程度财经专业的教育证明。
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过去从事过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业务工作,如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业务工作的;或财经专业毕业后从事计划、统计、物价等有关业务工作的,原则上可将这一段工作时间作为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最低限度为15年以上:
(1)大学双专科毕业;
(2)在会计岗位上的全国、市级劳动模范,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或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的主要代表;
(3)现在会计高层次岗位(大型企事业总会计师或大型企事业及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正副处长)任职的。
个别专业工龄不到20年,而工作业绩非常突出,岗位设置非常急需,经区、县、局职改办专题报告,并经分管局长签注意见,也能破格推荐。
二、经过上述修改后,如需报送材料的,务请在10月15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给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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