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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厅金融处 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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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2621.html
发文单位: 财政厅金融处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厅金融处 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厅金融处
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农垦集团:
自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和相关配套政策,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快速发展。但是,有些地方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落实不到位,拨付进度慢,出现拖欠保费现象,影响了灾后理赔和试点工作正常推进。为进一步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并做好2009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严格执行保费补贴政策,足额安排本级和县级财
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并于11月25日前来函确认。
各地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完成承保工作的水稻、玉米、棉花保险,以实际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对尚在承保期的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按各地上报的预计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
二、各市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456号)和《关于拨付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财金〔2008〕1121号)中保费补贴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对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保费匹配申请,及时审核,足额拨付,不得拖欠。
三、各市、省农垦集团要按照省政府皖政〔2008〕42号文件的规定,编制2009年度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11月28日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2009年保费补贴预算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参加农业保险试点。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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