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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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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10: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18/12/31/art_10563_441450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公示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公示制度的通知

鲁财综〔2018〕71号

  
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使用金减免制度,现就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如下:
一、公示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缴和免缴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批准机关应在作出批准减缴或免缴行为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减免申请主体、使用金类型、减缴或免缴金额、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
三、公示载体
减免信息公示载体为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山东)或批准机关同级信用平台,也可同时在主流报刊等传统媒体公示。
四、监督举报
公示减免信息时,公示单位应提供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使用金减免工作的监督与举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海 洋 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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