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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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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1024/0017-15887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继续保留对国有森工企业的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6年至1997年享受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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