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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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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1721.html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范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财际〔2007〕58号),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国际组织 提款报账 细则 通知
抄送:省审计厅、省外汇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300份 2008年9月1日印发
安徽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提款报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范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财际〔2007〕58号)和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
指定账户,是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账户。
第三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及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办理提款报账业务;项目单位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及市(县)财政局办理提款报账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规定。
省财政厅负责向国际金融组织、财政部办理提款报账业务。除适用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外,省财政厅还应遵照财政部和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制定有关提款报账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对提款报账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对于直接向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提款报账的贷款项目,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有关规定开立指定账户。
第五条 省财政厅及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市(县)财政局负责对提款报账资料的合格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并向债务人落实债务。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原始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市(县)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提款报账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根据贷款项目实施进度、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提交提款报账申请。
第七条 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定》和《转贷协议》等文件的规定,可以由贷款资金支付提款报账申请的费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发生在贷款协定签字日至贷款项目账户关闭日期间以及其他经国际金融组织同意的追溯报账期间;
(二) 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规定发生的项目支出;
(三) 符合有关类别额度、支付比例、最低限额等要求。
第八条 国际金融组织赠款项目提款报账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二章 提款报账方式
第九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及市(县)财政局、项目单位可以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提款报账。选择提款报账方式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设计、资金需求、财务管理水平、采购内容与方式以及提款报账单位过去的支付经验等。
第十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一)预付款(周转金)支付,是指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及市(县)财政局的申请,省财政厅从指定账户中将一定额度的贷款资金预付到上述提款报账单位申请的账户,以支付项目发生的费用。在此之后,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及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报告预付款(周转金)的使用情况。
(二)归垫(偿还支付),是指项目单位对已经发生的费用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及市(县)财政局的申请,从指定账户支付提款报账资金或者申请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支付给有关项目单位的方式。
(三)直接支付,是指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及市(县)财政局的申请及其提交的有关交易已经发生的证明文件,省财政厅从指定账户支付提款报账资金或者申请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如供货商、承包商、咨询机构及咨询专家等)的方式。
(四)特别承诺支付,是指项目单位采购货物时,按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单项信用证金额较大,超过国际金融组织对特别承诺的最低限额规定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及市(县)财政局可以通过省财政厅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特别承诺支付的方式。

第三章 提款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转贷协议》签署后,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及市(县)财政局应当确定提款签字人,并于《转贷协议》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公文形式向省财政厅报送提款签字人的签字样本一式两份。在项目执行期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及市(县)财政局变更提款签字人的,应当及时报送新的提款签字人的签字样本。
提款签字人应当是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及市(县)财政局的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及市(县)财政局应根据《贷款协定》、《项目协定》、《转贷协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财政部和国际金融组织采购和支付方面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提款报账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依照国际金融组织和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审核,对合格的提款报账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或者转报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支付;对不合格的提款报账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及市(县)财政局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拒绝支付并说明理由。省级以下各级转贷部门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支付和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国外考察、培训或者参加国际会议的提款,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市(县)财政局应当在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及时将出国团组的行程、成员、任务等情况报省财政厅,并尽快提交提款申请,预领出国费用。团组回国后,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市(县)财政局应当在20天内向省财政厅核销出国费用。

第四章 提款报账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提款报账,应当提交由提款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提款申请书(见附件1、2)原件各一式2份,并根据所采用的预付款(周转金)支付、归垫(偿还支付)、直接支付、特别承诺支付等提款报账方式,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对于指定账户设在财政部的项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市(县)财政局要填报资金类别控制表(见附件3),由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采用预付款(周转金)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分别使用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费用报表(即Statement of Expenditure,世行费用报表见附件6,亚行费用报表见附件8、9、10)或者摘要表(即Summary Sheet,世行摘要表见附件5,亚行摘要表见附件7)作为提款报账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采用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作为提款报账证明文件的项目,应当提交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一式2份。
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金平衡表、资金来源及运用表、贷款执行情况表、合同支出明细表、指定账户报表以及有关单位与国际金融组织商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采用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以外其他证明文件的项目,应当根据合同金额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 单项合同金额在国际金融组织费用报表限额以下的,应当提交费用报表一式2份。其他相关文件保存在项目单位备查;
(二) 单项合同金额在国际金融组织费用报表限额以上的,应当提交摘要表、合同复印件(第一次提款时提供)、合同变更文件以及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各一式2份:
1、土建类别:承包商发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2、货物类别: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
3、咨询服务类别:服务商发票、咨询专家签名的付款指令。
(三) 土建和货物合同预付款的提款报账申请文件中,还需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形式发票等;对于土建合同保留金的支付申请,还需提供银行保函和发票等。
第十九条 采用归垫(偿还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使用费用报表或者摘要表作为提款报账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单项合同金额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包括项目单位已付款的证明文件或承包、供货、服务商收到款项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的,应当提交摘要表、国际金融组织的“无反对意见函”复印件、合同副本以及下列证明文件各一式2份:
1、土建类别:承包商发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2、货物类别: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指令;
3、咨询服务类别:服务商发票、咨询专家签名的付款指令。
第二十一条 采用特别承诺支付方式的,应当提交合同副本和信用证副本各一式2份。亚行贷款项目还应当提交专门的摘要表(见附件11)。
第二十二条 国外考察、培训或者参加国际会议提款的,应当提交专门的提款申请书(见附件2),以及财政部门出国计划批复、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培训或者考察任务大纲、详细日程和出国团组涉及的各债务人对所分摊费用的确认文件。
出国团组回国后核销费用时应当提交出国费用核销单(见附件4)及培训总结或者考察报告。
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出国计划一般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如延期执行,应重新申报出国计划,但如因特殊原因推迟至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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