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及扩权试点县财政局,各直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5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和扩权试点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直属企业的资金申请
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直接报省财政厅。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包装 资金 管理 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45份 2008年8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