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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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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10: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1024/0017-15888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矿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中的"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清单>中所列的进口设备和材料,凡属国内不能生产的,可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待遇;凡属国内能够生产,但性能或产量不能满足开采要求的,在限定具体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和金额的条件下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待遇;凡属国内能够生产,产品性能和产量能够满足开采要求的同类进口产品,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具体商品目录将另行下达.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进口计划列明具体进口设备,材料名称(型号)和数量(金额),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生产部门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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