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利用外资工作评价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财 政 厅
商 务 厅
关于我省利用外资工作评价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的精神,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各地利用外资的积极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决定,从2007年起,对各市、县、开发区利用外资实行经费补助。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省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
(二)评价内容
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设立利用外资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县(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年度利用外资工作进行评价
1.对市的评价:主要从利用外资规模速度、结构质量、对经济社会贡献和工作成效四方面对各市利用外资工作进行评价,详见附件1。
2.对县的评价:按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3000-50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三个档次进行总量考评。
3.对省级以上开发区评价:主要从经济实力、发展质量、增长速度三方面对各开发区工作进行评价,详见附件2。
(三)指标计算
1.市的指标测算:指标体系总分100分,其中外资规模速度权重50分、结构质量权重38分、经济社会贡献权重8分、工作成效权重4分。对15个二级指标分别按权重进行计算,相加得出一级指标,各一级指标相加计算出综合得分。
2.对省级以上开发区指标测算:指标体系总分1000分,其中经济实力权重400分、发展质量权重300分、增长速度权重300分。对12个二级指标分别按权重进行计算,相加得出一级指标,各一级指标相加计算出综合得分。
二、补助办法
按照对市、县(市)、省级以上开发区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给予经费补助;同时对新引进境外世界500强、服务外包、研发中心、境外上市、招商小分队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一)对市的补助
1.按《安徽省利用外资评价暂行办法》综合得分进行考评,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分别补助20-25万元、15-20万元和10-15万元。
2.工作经费补助:对没有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其他各市,设工作经费补助3-5万元。
(二)对县的补助
1.设一、二、三等奖三个奖项,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为一等奖,补助15-25万元;利用外资3000-5000万美元为二等奖,补助10-15万元;利用外资1000-3000万美元为三等奖,补助5-10万元。
2.工作经费补助:对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县,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
(三)对省级以上开发区的补助
1.按《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经济运行评价试行办法》综合得分进行考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四等奖8名,五等奖10名。分别补助15-20万元、10-15万元、8-10万元、5-8万元、3-5万元。
2.对没有获得五等奖,并且利用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开发区,补助工作经费1-2万元。
(四)对新批境外世界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引进补助
每引进一家新批世界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补助3-5万元,按项目属地原则进行补助。
(五)对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补助
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以上,境外业务占50%以上。每年每家企业补助5-10万元。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补助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经过报批并且资金到位运营正常的研发中心,每家企业补助5-10万元。
(七)对我省境外上市的企业补助
我省境外新上市的企业每家补助20-30万元。
(八)对招商小分队经费补助
实施招商小分队招商,补助商务厅招商小分队招商经费90万元。
三、补助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利用外资职能部门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经费。
四、组织实施
市、县(市)、开发区利用外资实绩,经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核准,附上“利用外资确认”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所属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其他指标按《安徽省利用外资评价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经济运行评价试行办法》要求报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审核后确定工作经费补助名单,省财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其他
省商务厅和财政厅每年对全省利用外资工作进行评价及考核,并将结果通报全省。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所给予的相应荣誉和补助经费,并取消其下年度考核资格。
本通知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省利用外资评价暂行办法
2.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经济运行评价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外资 评价 补助 通知
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400份 2008年8月1日印发
相关附件:
757 附件1.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757 附件2.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