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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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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18/4/27/art_10563_441468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18〕20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公安厅、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收费,切实停到位、免到位、调到位,做到令行禁止。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已停征项目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对2018年4月1日至本通知正式印发期间收取的首次申领身份证工本费,应退还缴款人。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及时安排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所需经费。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7号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 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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