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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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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5771.html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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