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近,我局下发了各类企业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若干通知,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补充和修正,经研究,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抵补问题。
我局沪财企一(1993)100号、101号文和其他有关文件均曾规定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顺序抵补后仍有赤字,要用以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抵补。为不影响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上述规定修正为:企业的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顺序抵补后仍有赤字,转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借方。有些企业如已用盈余公积金抵补的,按上述修正意见进行调整。
二、关于企业用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问题。
沪财企一(1993)100号、101号等文规定有关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相互抵补后仍有赤字,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涉及企业以后用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处理问题,为了不影响国家权益,企业在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之前,由主管财税监交部门核定该企业1993年6月底帐面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余额的总数。以后,企业用资本公积金(除作为国家投资部分外)、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时,首先将被冲减的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数额如数补足,然后按照投资者投资比例,转增有关资本金。
三、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执行新财务制度后,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按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企业目前没有承受能力的,暂按老办法计提折旧,以后有承受能力时,再按新制度规定计提折旧。
新财务制度规定的区间弹性折旧年限,企业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在变更年度之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财税监交部门批准后才能调整。
执行新折旧办法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期已超过新的折旧年限,但未达到原规定折旧年限(下同)继续使用时,不再提取折旧,其新老折旧差额,即未提足折旧部分,先转入递延资产,同时增加累计折旧,以后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在三年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期,尚未超过新的折旧年限,从今年7月1日起可按新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待实际使用期达到新的折旧年限时,再调整新老折旧差额,即未提足折旧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同时增加累计折旧,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在三年内分期计入管理费用。
四、关于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盘盈的处理问题。
这个问题,我局沪财企一(1993)101号文已作了规定。现再明确二点:一是实行新制度以前,企业已列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即1992年实行全面财务改革企业是指1991年末已列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实行部分财务改革企业是指1993年6月底以前已列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以及还宕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并经批准没转帐核销的,少数企业确有困难,经主管财税监交部门同意,在1993年9月底以前处理的,也可调整有关资本金;二是明确冲减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金。
五、关于奖金列入成本、费用的处理问题。
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资发(93)13号通知精神,实行“总挂总提”和“合挂分提”办法的企业,效益工资是按全年计提的,至于上半年已在专用基金列支的奖金如何调整,为了避免企业由于财务接轨,误列一年半的奖金问题,现决定待年度终了后,在工资清算时,一并布置调整。
实行财务制度改革后,实行“总挂总提”和“合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取消了一切单项奖。但是,按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物资局规定的节能、节料奖励,节约代用、回收复用、综合利用的奖励,可按上年实绩列入工资基数(与劳动局有关工资报表工资总额基数口径相同),随企业实现税利的增长或下降进行浮动,这部分奖励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市有关部门对这部分企业不再审批节约奖办法。
六、关于公益金列支购建职工住房费用等问题。
我局沪财企一(1993)100号、101号等文规定,属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购建职工住房等则应在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列支。但对买产权或买使用权的住房、以及分房职工的配偶方付来的补偿费用的财务处理没有明确,现作如下补充规定:企业买产权的住房,作固定资产管理,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收到分房职工的配偶单位交来的补偿费,作为增加该项住房累计折旧处理;付出单位转入递延资产,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期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买使用权的住房,作无形资产管理。收到分房职工配偶单位交来的补偿费,相应冲减无形资产;付出单位转入递延资产,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期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自管的职工住房,收取的职工租金收入,冲减管理费用。
七、关于纳税所得额调整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沪财企一(1993)100号、101号等文规定纳税所得额调减项目中的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是指人民币部分的单项留利,至于取得的外汇额度,在实际发生调剂时,转作汇兑损益处理。
2、纳税所得额调高项目中的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和支付各项税收罚款、滞纳金二项,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明确,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第一顺序分配的,沪财企一(1993)100号、101号等文中作为调高纳税所得额处理是指这二项支出,企业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因而要进行纳税调整。
3、由于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有些企业发生当年度利润总额小,而应交所得税数额大,不敷分配如何处理。这部分差额可以用未分配利润赤字反映,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
4、核定税前利润弥补亏损额的问题。
有些亏损企业,由于违反规定多列的有关费用,如福利费、业务招待费超支等,相应扩大了亏损额,这部分扩大的亏损额,在核定税前利润弥补亏损额时,应予剔除。如某企业亏损额为10万元,其中由于违反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有2万元,那么,核定税前利润弥补亏损额只能是8万元,其余的2万元用税后利润弥补。
5、企业违反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奖励、福利费、业务招待费,除要调高纳税所得额外,还要在下一年度视实际情况扣回应计提的效益工资、以及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指标。
八、关于计提福利费和业务招待费等问题。
由于新财务制度是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因此,计提福利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办法,上下半年不一样,为计算方便,业务招待费均按老、新办法计算全年的数额再除以2即为全年数,公式为:(全年销售净额×老比例+全年销售净额×新比例)÷2。计提福利费上半年按老办法计提,下半年按新办法计提,上、下半年数额相加,即为全年计提的福利费。
九、关于企业交纳专控商品调节基金的处理问题。
市控办经市府批准规定,企业不论新增、更新“桑塔纳”、“奥迪”小轿车均需交纳专控商品调节基金,并由自有资金支付,不准摊入成本。实行新财务制度后,企业交纳的专控商品调节基金计入购买该项小轿车的资产价值。
十、关于减免流转税、所得税税额的处理问题。
执行新财务制度后,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减免的流转税额,并入企业利润总额(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
十一、关于调整盈余公积金和实收资本的审批权限问题。
国有企业帐务处理有误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盈余公积金和实收资本的,要严格按报批顺序办理。具体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调整依据,报主管财税监交部门,并经主管财税监交部门审核后,报市财税局批准。据此调整盈余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十二、关于一个头结算的公司财务接轨的口径问题。
实行与财政税务部门一个头结算的公司(行业集团),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财务接轨分步到位的项目均以公司为单位,统一执行。
十三、我局沪财会(1993)41号文中,第(四)点“关于上交承包利润会计处理”改为“补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即指企业按规定税率上交所得税后,不足承包数的会计处理。
十四、本补充通知本市非国有地方企业可比照执行。
以上通知,请布置所属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