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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的资金列支渠道和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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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1024/0017-15877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的资金列支渠道和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的资金列支渠道和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府沪府发(1996)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不少企业询问,按其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4.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和具体会计处理等问题。经研究,现明确规定如下:
企业按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4.5%比例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其中2.5%在企业已按工资总额14%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2%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应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工资总额的2%部分)和“应付福利费”(工资总额的2.5%部分)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缴纳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资总额的基数与提取应付福利费的基数相同。
以上通知,请即布置所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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