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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计算机应用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上海市 部分计算机信息产品生产企业实行财税鼓励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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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1024/0017-15877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计算机应用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上海市 部分计算机信息产品生产企业实行财税鼓励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计算机应用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上海市 部分计算机信息产品生产企业实行财税鼓励政策的通知


为了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精神,积极支持和推进上海计算机应用与产业的发展,使其尽快形成为上海市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决定对经由市计算机应用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认定的内资企业生产的计算机信息产品,在“九五”期间实行以下财税鼓励政策。
一、经认定生产计算机信息产品的企业,对其生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产品所应缴的增值税(属地方财政25%部分)、所得税和营业税,从认定批准当年起二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以列收列支给予返回,用于支持上海市计算机信息产业的发展。
二、本通知所指的计算机信息产品是指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其范围包括:1.小型、微型计算机;2.服务器、工程工作站;3.控制机及系统(工业、军用);4.外部设备;5.专用机具及系统;6.网络产品;7.配套件;8.软件(应用系统)(详见附一)。
三、认定申报每年一次。每年上半年由申请单位向上海市计算机应用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按附表《上海市计算机信息产品认定申请表》填写),下半年认定。经认定、批准后执行。凡在二年内发现不符合认定要求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扣回已享受的还税金额。
四、同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复申报,不得重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包括其他财税优惠政策)。
五、地方区、县所属企业若需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同级财税机关同意。
六、第一批认定的生产计算机信息产品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名单,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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