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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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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7531.html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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