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城市信用社扩大实行按33%税率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根据1997年12月15日,沪财法(1997)11号通知,此文件为失效文件〕
为了积极培育本市金融市场,发挥各类信用社在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更好地支持本市信用社等地方金融企业的发展,根据市税务局沪税政二(1992)98号文件,本市已于1992年起对农村信用社统一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对部分城市信用社也相应进行了所得税率降低为33%的试点。按照公平税负、统一税率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1993年起,对本市城市信用社原则上均可扩大实行按33%税率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试点,具体手续可由各城市信用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各有关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办法批准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