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防科工办 关于印发《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船舶行业、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军工及民口配套单位:
为加快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发展,加强和规范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2.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申请表(军工及民口配套)
3.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申请表(民爆行业)
4.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申请表(船舶行业)
二OO八年五月日
主题词:产业 专项资金 管理 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200份 2008年5月日印发
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强省战略,加快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发展,有效发挥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方针、产业政策和省重点发展方向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技术创新类的项目,一般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技术改造类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五条 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是安徽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的军工及民口配套、民爆、船舶行业的单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近年来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五)申报的项目应符合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要求;
(六)项目资金落实;
(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8〕)4号)文件中明确的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和项目贷款承诺函(合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复印件)等材料;
(六)生产经营情况;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申请投资补助方式的,除提供第八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除提供第八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复印件)。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每年年初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本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专项资金于每年5月底前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 各市和实行财政体制直管县改革的各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船舶修造、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工作,对申请企业及项目的条件及第八条规定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以下简称项目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各市和直管县船舶修造、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经审核确定上报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文件、《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3,同时报电子版)及项目资料分别报送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军工及民口配套单位及省直企业,将申请文件、《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3,同时报电子版)及项目资料直接报送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审核程序:
(一)全省军工及民口配套单位及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申请并报送《申请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3,同时报电子版)及项目资料。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船舶修造、民爆单位的市直企业将项目资料报送所在市船舶修造、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船舶修造、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第八条规定联合行文上报。
(三)县(市、区)直及以下企业将项目资料报送所在县(市、区)船舶修造、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对各直管县确定的项目,由直管县船舶修造、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第八条规定联合行文直接上报,同时抄送市船舶修造、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非直管县(含各市辖区,下同)确定的项目,由非直管县船舶修造、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市船舶修造、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复审,由市船舶修造、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第八条规定联合行文上报。
各市船舶修造、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确定的市直企业项目和非直管县企业项目统一汇总上报。
第十五条 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财政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办根据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县(直)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贴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属于无偿资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财务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工办以及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须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工办核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