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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企业财产保险安全无赔偿优待的财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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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1024/0017-15881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企业财产保险安全无赔偿优待的财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企业财产保险安全无赔偿优待的财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为鼓励企业投保,凡参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的单位,由于投保单位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加强防灾工作,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做到全年无赔款的,在第二年续保时,市保险公司按上年实收保险费7%给予企业作为无赔款优待。经与市保险公司商议,现将有关财税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投保单位收到市保险公司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本单位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无赔款的投保单位按有关规定,奖励防灾安全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奖励可在市保险公司无赔款优待的额度内,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但不得作为“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计算效益工资。
三、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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