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机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机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监督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财政厅机关处级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职数内进行。
第三条 根据厅机关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厅党组研究决定后,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选拔任用的厅机关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条例》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应任下一级职务2年以上;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应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提任处级非领导职务,应任下一级职务4年以上。其中:调研员初任年龄低于57周岁;副调研员初任年龄男低于57周岁、女低于54周岁。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四)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五条 选拔任用厅机关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处级干部,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数)发生变化,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第六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原则上先进行会议投票,然后进行个别谈话。
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会议投票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任职条件干部的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参加推荐会人员填写推荐票;
(三)人教处会同机关党委、监察室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统计。
第八条 民主推荐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但同时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得票数名列前位的;
(二)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为厅机关优秀公务员或经组织推荐到基层挂职锻炼表现突出的);
(三)选拔任用前一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充分酝酿,酝酿在厅党组成员之间进行。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在厅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条 对考察对象的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考察拟任处级干部人选,应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处室的工作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意见。
进行考察时,还应听取厅监察室和机关党委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厅人事教育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任职意见,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厅党组会议按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任免干部事项守则》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一)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三)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人事教育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五)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六)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厅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七)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 实行提拔处级干部或处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七天。
由处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厅党组会议决定后公示;由下一级提拔为上一级职务的人选公示后,需报经省委组织部备案同意。
第十三条 提拔担任厅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和由处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
任职试用期满后,任职试用人员向厅人事教育处书面报告试用期间的工作总结,由厅人事教育处进行考核,听取所在处室全体人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考核情况向厅党组报告,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后,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起计算;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对决定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由厅长进行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和调研员,由分管厅领导进行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处级非领导干部,由分管厅领导委托所在处室(局)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前谈话。处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分别由厅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进行。
第十五条 不需要报经省委组织部备案同意的处级干部任职时间,自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需要报经省委组织部备案同意或由省委组织部任免的处级干部任职时间,自省委组织部备案同意或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处级干部任职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任职。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十七条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加大竞争上岗工作力度、逐步扩大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十八条 厅属单位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财政厅机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财党组〔2004〕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