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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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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4491.html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8-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各市、县(区)财政局:
2007年12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对强化财政国库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财政部通知精神,现结合《关于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财预〔2008〕254号)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牢固树立资金安全、规范管理意识。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资金安全和规范管理意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作为国库基础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二、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要求,各县(区)要按照“完善操作,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工作部署,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改革试点,提高财政资金运行透明度,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加强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管理。近几年,虽然中央和省财政不断加大对县级财政的工作支持力度,但从整体情况看,我省县域经济发展速度还不够快,大多数县(区)保运转、保重点支出还主要依赖于中央和省级的转移支付,收支矛盾仍然突出,县级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保障各项重点支出的压力仍然较大;县(区)财政由于国库资金调度困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和重点项目资金等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预算执行的进度。
为缓解县(区)财政资金调度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在不断深化和完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的调度和管理,通过采取国库资金超调的方式缓解县(区)财政面临的实际困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也要努力做好本级财政资金调度管理工作。
四、对县(区)国库资金超调的原则和工作程序。
1、按照省级财政国库资金情况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县(区)申请国库资金超调上限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省财政不收取国库超调资金使用费。
2、县(区)根据资金困难实际情况向省财政提出国库资金超调申请,省财政按程序与县(区)政府和财政部门签订规范资金使用、保证资金安全、按时汇还国库调度资金的协议书。
3、县(区)财政要根据实际,对省财政国库超调资金,统筹调度安排,并保证国库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安全。
4、县(区)财政要按照《国库资金调度协议》规定,将超调资金按时汇还省财政国库,否则,省财政将通过结算扣款或其他方式收回国库超调资金。
五、充分发挥财政投融资作用。为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县(区)要充分发挥财政投融资作用,通过县级政府性投资公司或信用担保机构等市场化运作平台,多渠道融资,帮助缓解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资金约束。同时,为适应财政经济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对《安徽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间隙资金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支持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借款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748号)予以停止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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