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蚌埠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
关于蚌埠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
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
蚌埠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蚌埠市市区城 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函》(蚌政秘[2008]1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关于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等级划分
及税额征收标准,即:一等土地,每平方米10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8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四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五等土地,每平方米2元。
二、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从自 2007年 1月 1日起 执
行。
此复。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