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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知《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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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10: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0910/0017-16454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知《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知《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20号 )转发给你们,请阅知。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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