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金融处
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级地方金融企业,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各地方金融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财金〔2008〕12号文件精神,对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维护财经纪律。
二、企业年金方案尚未审议通过的,省级地方国有金融企业须将年金方案报省财政厅核准;省级地方国有直接或间接控股金融企业,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年金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上述地方金融企业试行年金制度后,如年金方案发生重大变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企业年金方案已经审议通过的,应对原方案予以完善,省级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将完善后的年金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在未获得审核批准前,地方金融企业不得实施企业年金制度。
三、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县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审核。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处理。
二OO八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