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信用安徽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我厅会计处。
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信用安徽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省公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定标准、程序、结果予以公开;各单位一律平等;评定依据、评定方法运用准确。
(二)统一原则。对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公告。
(三)激励原则。对财务会计信用优良的企业,予以表彰;对财务会计信用较差的企业,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进其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
第四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通过对企业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守其他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评价,客观公正地评定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管理。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由企业自行申报,主管财政部门考核评定。
第六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各级财政部门对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企业,根据其依法从事财务会计活动及违法、违纪的情况,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进行年检确认或调整。
二、评定机构
第七条 省财政厅设立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全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考核评定和管理省属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职责,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考核评定和管理。
第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将考核评定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建立全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信息库,开展查询、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单位纳税、审计等情况的意见。
三、评定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的情况;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和履行职责情况;
(三)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情况;
(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
(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情况;
(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
(七)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情况。
四、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分表》(见附件1)进行考核。经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且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考核得分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类单位;考核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75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C类单位;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
(一)单位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未依法承担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责任的;
(二)未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或虽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但大型企业配备的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业人员不足两名、中小型企业配备的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业人员不足一名的;
(三)按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总会计师的;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
(五)会计人员有无证上岗,或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有不合格的;
(六)未建立健全或未认真执行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
(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能在最近两年内被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的;
(八)在最近两年的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
(一)单位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组织和领导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责,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并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单位负责人存在打击、报复会计人员行为的;
(三)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账目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
(五)账外设账,情节严重的;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向不同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报告的;
(八)一年内在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评定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时,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证复印件;
(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近两个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复印件;
(五)依法制定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六)《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分表》(见附件1);
(七)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申报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 评定机构根据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对被评定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逐项考核,综合评价,提出初步评定意见,由主管财政机关审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考核评定企业适用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应自评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评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企业(《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各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及日常分类管理的有关原始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六、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公告制度。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由省财政厅统一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两年内免除财务会计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财政部及省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除外);
(二)作为评选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三)作为会计人员申报认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和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四)中、小企业需申请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的,可优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外,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每年至少增加10小时学习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三)报送的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方面申请审批事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人(包括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二十二条 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实行常规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C类单位除采取常规财务会计管理措施外,还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根据检查和评定情况,由主管财政机关督促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
七、升降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检情况,调整有关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通知有关企业(《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见附件4)。
各市财政部门应将调整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非经年检不得向上调整。但根据财务会计日常和专项检查情况,并依据企业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记录,主管财政机关可按本办法规定向下调整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分表
2.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申报表
3.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4.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附件1:
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分表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自评分 评定分
一、单位领导人重视、支持会计工作情况 20
1.组织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
2.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切实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
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3
4.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
5.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会计资料不相符而无权处理的报告, 及时作出查处决定 3
6.积极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单位内部会计制约机制,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3
7.带头学习《会计法》等会计法律法规,了解有关会计知识 2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和履行职责情况 15
1.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构 3
2.依法任用会计人员,并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和年检 4
3.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4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4
三、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情况 15
1.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6
2.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符合《会计法》有关要求 5
3.严格实施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成效显著 4
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情况 20
1.近两年内,经财政部门考核确认并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 20
2.未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 0
五、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情况 15
1.主动配合有关监督检查部门的依法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无拒绝、隐慝和谎报的情况 4
2.财政部门财务会计监督检查(以下请选择一种类型打分) 6
(1)无违法违规行为 6
(2)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
(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0
3.税务、审计及其他经济类专项监督检查无违法违规行为(以下请选择一种类型打分) 5
(1)无违法违规行为 5
(2)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
(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0
六、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 15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 2
2.如实向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不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3
3.审计报告类型(以下请选择一种类型打分) 10
(1)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0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8
(3)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4)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0
合 计 100
主管财政机关评定小组人数
主管财政机关评定小组意见:
评定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财政机关审定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申报表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地 址 注册资本
职工人数 会计人员数
单位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财政厅(局):
根据《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我们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了自评,认为本单位符合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的各项要求,现自荐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
单位负责人(姓名) 、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 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名):
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编号:
:
根据《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厅(局)对你单位 年度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了评定,认定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类单位。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的上一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
主管财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编号:
:
根据《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厅(局)对你单位 年度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了年检,认定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由 类调整为 类。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的上一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
主管财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