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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可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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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01: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通州税务
标题: 通知 ▍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可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EyMjI1MA==&mid=2649496302&idx=5&sn=db587a7c25a41799f2cb8620e546e979&chksm=83ae1b0bb4d9921dc486f4478f2a55ad8a91115fccc4b73e2b587062a93485ef111f142b60e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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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办关税〔202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公司改制并更名,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自2019年4月14日、2020年8月7日起,可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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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设计:北京通州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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