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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你问,我答,政策落实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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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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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01: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你问,我答,政策落实显成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6555&idx=8&sn=17b300740939215e25cac9187bce60c2&chksm=fb65349fcc12bd89b26b3c0239e0ae3ccef2a5f8d9d42f06997bcec5752c7505309ddbdf491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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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朋友们,今天的节目我们一起来了解“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问题。”

首先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到底有哪些种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案是肯定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另外,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与此同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好的,听众朋友们,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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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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